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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

开博时间:2016-07-01 14:43:00

《世界博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管,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办,为国家百种重点期刊之一。创刊于1984年,曾伴随跨世纪的一代少年、青年一步步走向成熟,名字为众多的中国人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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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警察不好当

2016-11-29 17:34:17

警察执法问题似乎永远是中国舆论、公众争论的热点,针锋相对的双方又都喜欢用“国际惯例”为自己支持的执法方式背书,认为警方权限受到过多制约的,往往会说“瞧瞧人家美国警察多牛,执法时谁也不敢跟他们矫情”,而认为警察所受约束、监督不够的,则常常把“瞧人家北美,执法权是被‘装在笼子里’的,就算警察也不能想怎么着就怎么着”。

 

真相三:“不要和警察多说话”?

一些国内论者常常引经据典强调,在国外尤其北美“不要和警察多说话”,如果“多嘴多舌”固然自讨没趣,倘“动手动脚”更弄不好要“擦枪走火”。

某种情况下这种提醒是有道理的。在北美,“绝对服从警察执法权”,是一条“铁律”,从幼儿园起就会反复灌输。开车在路上倘若碰上警察临检,必须绝对遵循“减速、靠边停车、摇下车窗、熄火、双手放在方向盘上”这一系列“标准动作”,然后再回答警察的提问,且最好“有问必答、不问不答”,倘任何环节出错,都可能被警察认定为“可能对自身或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后果有多严重?

2013年,加拿大多伦多,18岁、身材瘦弱的叙利亚裔新移民萨米.亚蒂姆因在公共场合持(仅3寸长的)刀挥舞被闻讯赶到的10多名警察团团围住,在被喝令“扔下刀”无果后警察福西洛在12秒内连开9枪将他打死,随后赶到的警察甚至向死者发射了电击枪;

2009年,温哥华市中心,两名女警追踪偷车贼时盘问一名路边50多岁工人,这名工人为显示自己无辜,从身上掏出裁纸刀(他当时正在路边给纸箱打包),结果被视作“威胁动作”当场击毙;

2006年,温哥华国际机场,刚刚踏上加拿大国土的波兰新移民齐康斯基因人生地不熟且不知怎样出关,表现得“紧张、激动”,在被警察盘问时“持械威胁”,结果被电击枪电击致死,而他所持的“械”,不过随手从海关人员办公桌上抄起的一个订书机而已。

但“不多说话”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进一步的误会,及其带来的更严重后果(比如齐康斯基,如果警察盘问时“不说不动”,就不会引发后来的严重后果,“翻译到了就没事了”),倘“适当说话”有助于澄清误会,或“不说话”可能加剧误会,则“该说话还得说话”——当然,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被认定为“构成威胁”。

比如前面提到的几个本人和本人朋友的例子,都是在“不乱说乱动”的前提下“适当说话”的典型:“公园饮酒”事件中,一起聚会的西人朋友在接受单独询问时平静但明确地提醒警察,他们喝的是无酒精啤酒,是不受管制的;“儿子洗澡”事件中,我以“沟通需要”为由拒绝在懂法语警察到场情况下接受询问,并在该警察到场后成功解释清楚“这不过是洗澡、而非虐童”;“上门抓小偷”事件中,英语很溜的朋友在绝对“照警察说的趴下”后“用最少的话让警察们明白,自己找错门了”。

不难看出,“不乱动”是绝对的、必须的,但“不乱说”却并不那么一定,是否要“说”,取决于当事人具备不具备“说”的能力,倘“越说越明白”则“说也无妨”,倘“越说越糊涂”还是不说也罢。而且这种“说”只限于解释情况、澄清事实和避免误会,而决不能当场质疑警察执法权,这种质疑只能在事后通过立法机关、媒体等去进行。

 

真相四:“警察的追责”

针对国内一些围绕警察执法的争论,有人说“北美警察打死人都没事”,也有人说“北美对警察执法管理最严,违规警察会被送上法庭”。这两种说法到底哪种是对的?

总的来说,北美警察的执法权受到相当大的尊重,在一些著名的争议案件中,只要警方能够证明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有理由认定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其执法行为即便造成严重后果,往往也会不受或少受处罚,如前述几个美国的案例便是如此,加拿大的几个案例也不例外——“裁纸刀事件”的当事人仅仅被改文职,闹成“国际事件”的齐康斯基案,几名当事警察也只受到内部处分,并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但监督和追责还是“有规矩”的。如前所述,美国的几个争议案例最终都对簿公堂,在加拿大,20101月,温哥华市广东籍华裔居民吴耀伟因警察弄错情报,被温哥华市警破门而入殴打致伤,事发后卑诗省和温哥华市议会都发起调查,温哥华市警察局时任局长朱小荪也两次公开、一次登门致歉,为体现诚意,身为华裔但只会说上海话的朱小荪还特意学了几句广东话,以便亲口致歉。

尽管对执法权不能当场质疑,但事后的质疑则受到保护,前述案子在事发后都受到相关立法机构、媒体和公众的强烈质疑,警方也被迫一次又一次表态、解释,当事警察则会面对三重调查(警方内部调查、当地立法机构听证、司法调查),这种调查和质疑程序有时候会长达数年之久。

但总的来说,针对警察执法不当的处罚往往给人以偏轻的感觉,前面的诸多事例大多不例外。

之所以如此,首先,北美不论内部听证或法律诉讼,都是“重证据、轻口供”,相较于经验丰富、有充分取证条件的警方,普通当事人可谓“天生矮人一头”;其次,警方积累了谙熟的应对经验,并拥有完善的公关系统和配合良好的辩护团队,在调查、听证和庭审中都“有便宜占”;第三,如果无需对簿公堂而只“走内部程序”,则警方会“手下留情”,避免伤害一线警察的积极性。

正因为有上述现象,今年初纽约华裔警察梁彼得巡逻时枪伤布鲁克林区廉租屋黑人住户阿坎.格雷致死案,梁被严厉追究并控以二级攻击伤害、二级疏忽致险,刑事疏忽杀人及一项渎职罪,才会引发“是否区别对待”的热烈争议——1999年起纽约共179起警察持械伤人案中仅寥寥几起罪名成立,传统上一旦出现这类案子,警察工会和所在警署都会全力担当,力争让自己同仁获得轻判或豁免刑事责任,而在梁案中它们都“按兵不动”。

这种“对警察执法权约束偏轻”的倾向并非未受到质疑,警方也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加拿大许多省警、市警都规定,针对警方执法是否过当的争议,应交由非当事方的其它警队负责,前述吴耀伟被殴案,警方内部调查就是委托和温哥华市警并无任何利益关系的三角洲市警来完成的。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效果有限,原因则正如部分媒体人所言“哪怕素不相识,但警察与警察间难免会有香火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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