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简介

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是科技馆业内最重要的赛事之一,于2009年开始举办,每两年一届,迄今已成功举办五届。大赛旨在为全国科技馆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以赛代训,以赛促学,提高科技辅导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高素质科技辅导员队伍,提升科技馆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引领科技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第六届大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科技馆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馆
公益支持单位: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分赛区主办单位:各省级科协及港澳台相关机构

二、第六届大赛组织方式

大赛设分赛区选拔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
(一)分赛区选拔赛
分赛区选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机构主办。
各分赛区选拔赛具体赛制可参考决赛赛制拟定,各推荐展品辅导赛选手 2 名,科学表演项目 2 项(“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项目各 1 项,名额可空缺)参加全国总决赛。
各分赛区主办单位组织工作需覆盖到本地区的科技馆,建议由省级馆或省会城市科技馆具体承办分赛区选拔赛。
(二)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四、参赛对象
大赛参赛对象为全国各地科技馆。
具体参赛选手需为各地科技馆的在职职工。
五、比赛内容
大赛聚焦科技馆核心业务,分展品辅导和科学表演两项。展品辅导为个人赛,重点考察选手基本功和综合素质,分单件展品辅导、辅导思路解析和现场主题辅导三个环节。
科学表演是团体赛,分设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两类, 重点考察团体的科学表演开发、演示和辅导能力。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 月,印发大赛通知,赛事动员组织;
第二阶段:8 月,各分赛区主办单位参照大赛通知组织选拔赛,并按分配名额及规定时间报送晋级名单;
第三阶段:11 月或 12 月,组织全国总赛;
第四阶段:12 月,完成全年赛事总结。

第六届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六届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推动科技馆展教事业健康发展,完善组织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 结合大赛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第六届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
第三条 大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维护参赛选手及相关各方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赛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办单位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科技馆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馆。公益支持单位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分赛区主办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
第五条 大赛设组织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和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由主办、承办、公益支持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审议大赛工作方案,审查、监督和指导整体赛事过程。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馆专家、学校科技教师和获奖科技馆辅导员三类人群构成,重点审议大赛评审方案并负责赛事评审工作。组织委员会下设工作组,成员由主办、承办、公益支持等单位推选,负责大赛组织实施。工作组将组织专家优化赛事方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主办单位职责
(一)审议大赛框架方案;
(二)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三)负责大赛经费归口管理;
(四)指导、协调、监督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拟定大赛总体方案;
(二)审议分赛区及决赛实施方案;

(三)负责赛事宣传工作;
(四)负责大赛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分赛区主办单位职责
(一)拟定分赛区实施方案;
(二)负责分赛区组织实施;
(三)负责分赛区宣传工作;
(四)组织分赛区选手参加决赛。

第四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大赛设分赛区选拔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
(一)分赛区选拔赛
分赛区选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机构主办。
各分赛区选拔赛具体赛制可参考决赛赛制拟定,各推荐展品辅导赛选手 2 名,科学表演项目 2 项( “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项目各 1 项,名额可空缺)参加全国总决赛。
各分赛区主办单位组织工作需覆盖到本地区的科技馆,建议由省级馆或省会城市科技馆具体承办分赛区选拔赛。
(二)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由大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整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比赛内容

第十条 大赛设展品辅导和科学表演两个项目。具体决赛赛制如下:
(一)展品辅导
展品辅导为个人赛,考察选手辅导基本功与综合素质,重点分单件展品辅导、辅导思路解析和现场主题辅导三个环节。
1.单件展品辅导(若干)
所有选手分为 3 组同时进行比赛。本环节比赛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每位选手自选展品(需为所在场馆实际展出展品) 进行辅导。每位限时 4 分钟,不足时间不扣分,超时扣 0.5 分。
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黑板、A4 纸、笔等材料。选手需于比赛前一周向承办单位提交自选展品文字介绍、展品照片(2-3 张)及 30 秒展品操作和演示视频(不允许动画)。第二阶段:每位选手辅导结束后,现场随机抽取 2 道科技知识测试题目并作答。每答对 1 题,得 1 分,答错或超时未答题不得分。每道题限时 30 秒内回答完毕。
选手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得分累加后为本环节最后得分。每组前 10 名进入第二环节,未晋级选手获三等奖。
2.辅导思路解析(30 名)
所有选手平均分为 5 组,每组选手为一个单位。每组 1 号选手代表本组,在比赛前 15 分钟现场随机抽取 1 个主题任务单,同一组其他选手依序各延时 2 分钟获得所抽取的任务单。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黑板、A4 纸、笔等材料。每位选手应围绕任务单要求进行教育活动思路解析(包含但不限于活动对象、活动形式、切入思路、实施过程、创新点及预期效果等),思路解析限时 2 分钟,超时即叫停,不扣分。
每组前 3 名晋级第三环节,未晋级选手获二等奖。
3.现场主题辅导(15 名)
所有选手分 5 组,每组选手为一个单位。每组 1 号选手代表本组,在比赛前 1 小时随机抽取 1 个辅导材料,同一组选手依序各延时 10 分钟获得辅导材料。选手需明确辅导主题,在决赛举办地场馆限定展厅自选展品,面向真实辅导对象(学生群体或普通公众两类)开展现场辅导。所选展品数量不限,鼓励串联辅导。
选手辅导过程中,鼓励参赛选手与辅导对象进行互动交流。每人限时 10 分钟,不足时间不扣分,超时即停,不扣分。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黑板、A4 纸、笔等材料。此环节每组第 3 名选手获二等奖;每组前 2 名选手均获一等奖,同时授予“全国金牌科技辅导员”荣誉称号。
此环节所涉展区将于赛前 45 天公布,并同期公布所选展区所有的展品名录及相关信息。
(二)科学表演
科学表演设“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两类。“科学实验”类上台选手限 4 人(含),“其他科学表演”类上台选手限 8 人(含)。
1.科学实验
“科学实验”要贴近展厅内的科学表演活动,符合展厅操作和安全规范,有相应实验或制作过程,展示明确的科学原理。
每个节目限时 8 分钟,不足时间不扣分,超时扣 1 分。
所有选手统一着大褂(颜色自选),可有适当肢体动作表演。参赛项目仅限使用 PPT(可含分段视频或动画)辅助,不能使用舞台灯光(不包括场灯和面灯的正常使用和暗场),不能全程使用视频和配乐,不能将视频作为科学实验的核心内容。
项目主要道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 米×1.2 米×2 米的范围。
2.其他科学表演
“其他科学表演”指除科学实验之外的表现形式,如科普剧、科学秀和表现科学内涵的歌舞、诗歌朗诵、相声、脱口秀、童话故事等活动形式,有较强艺术表现形式,鼓励形式和手段创新。
每个节目限时 8 分钟,不足时间不扣分,超时扣 1 分。
参赛项目可使用大屏幕(如 PPT、视频)、音乐、音效为辅助表演手段,但不允许以视频、音乐、音效为主要表现形式。
第十一条 比赛过程中,选手着装、辅助音像、实验道具等
严禁出现体现所在场馆主视觉形象,如名称、简称、Logo、影像等;严禁明确提及或者暗示参赛单位。
出现以上情况,一经核实取消比赛成绩。

第六章 评审原则

第十二条 决赛评审委员会由 15 名专家构成含科技馆专家 9 名、科技辅导员 3 名及学校科技教师 3 名。其中,展品辅导赛“单件展品辅导”环节按分组分别进行评审,每组各 5 名专家,含科技馆专家 3 名、科技辅导员 1 名、学校科技教师 1 名。评审委员会组成由大赛组织委员会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组设组长 1 人,由评委会推选产生。评审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召开评审组会议,解读评分标准并商议评审方式,组织评委合议会议;如果出现对个别选手的评分有异议等情况,评审组组长应在公证的监督下,召开复议会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总决赛执行单位需聘请公证机构对决赛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总决赛评审组应遵循客观公正、信誉良好、专业权威、组成合理的原则,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聘请大赛评委时应该明确评委本人和承办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评委本人同意。评委在评分工作中须客观公正、独立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分意见。
参加大赛评审的评委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声誉,能全面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同时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原则上分赛区评委须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决赛评委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章 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展品辅导每环节 100 分,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单件展品辅导
第一阶段(98 分)
所有评委分 3 组,各组分别进行综合打分,现场亮分。计分时评委遵循回避原则,如遇本馆选手不打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展品操作过程描述准确无误;
2.科学原理准确无误,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3.密切结合展品,符合观众认知特点和需求;
4.互动环节巧妙有趣,能激发观众兴趣,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技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思考,启发性强;
5.重点突出,层次清楚,通俗易懂;
6.普通话语音标准,口齿清晰无明显错误;
7.语言生动,语流畅达,语调自然,音量适中;
8.衣着整齐,精神饱满,举止大方得体。
第二阶段(2 分)
每位选手随机抽取 2 道科技知识测试题目并作答。每答对 1题,得 1 分,答错或超时未答题不得分。每道题限 30 秒内作答。
(二)辅导思路解析(100 分)
所有评委综合打分,现场亮分。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主题选择新颖有特色,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内容设计及形式符合特定对象认知特点,针对性强;
3.活动思路完整,视角独特,形式多样,能激发观众兴趣, 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思想、精神等思考,启发性强;
4.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通俗易懂,描述准确。
(三)现场主题辅导(100 分)
所有评委综合打分,现场亮分。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辅导过程符合特定对象认知特点和需求,具有针对性;
2.主题与所选展品高度契合,能清晰陈述主题与展品内在联系,对辅导脉络结构和相关信息编排合理,主次得当,逻辑清晰;
3.互动环节巧妙有趣,能激发观众兴趣,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技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思考,启发性强;
4.展品操作过程描述准确无误;
5.科学原理准确无误,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6.普通话语音标准,口齿清晰无明显错误;
7.语言生动,语流畅达,语调自然,音量适中,语速得当;
8.衣着整齐,精神饱满,举止大方得体。
第十八条 科学表演各项目 100 分,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科学实验
所有评委综合打分,现场亮分。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器材使用合理,实验操作演示过程准确规范;
2.科学原理或现象表达准确,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3.以科学实验为主要表现方式,符合观众认知特点和需求;
4.视觉效果和现场表现力强,PPT 使用合理,不喧宾夺主;
5.实验形式及内容适宜在科技馆展厅实际开展,安全性高;
6.结构合理,节奏连贯,亮点突出,整体和谐;
7.作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知识产权无争议;
8.语言口齿清晰、表达流畅,形体表演自然大方、协调优美, 选手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
9.富有激情与感染力,有效调动现场气氛。
(二)其他科学表演
其他科学表演节目比赛的评分标准,由评委适当参考科学实验项目评分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在确保科学性、观赏性、创新性的前提下,对于其创意和表演给予综合评价,现场不亮分。待所有节目表演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并打分,产生各奖项。
第十九条 同分情况处理
各环节如遇涉及晋级或获奖等次的同分情况,由组委会提供与科学家精神及科学成语、诗词等传统文化等主题相关题库,工作人员现场开题。同分选手(科学表演项目各组推选 1 名上台表演代表)准备 20 秒即开始辅导,可阐述科学家精神及科学成语或诗词等中的科学现象和原理,可不具体到展品。
时间为 1 分钟,超时即停,不扣分。
所有评委进行打分,现场亮分。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

第八章 奖项设置

第二十条 各分赛区奖项由各分赛区主办单位自行确定,但决赛名额严格按名次及得分推送。决赛奖项设置如下:
(一)展品辅导
展品辅导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项奖。
一等奖:10 名
二等奖:20 名
三等奖:若干
专项奖:最佳人气奖 3 名,由网络投票产生。
一等奖选手同时授予“全国金牌科技辅导员”称号。
(二)科学表演
“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所有奖项依据团队得分或评议排名确定。
一等奖:5 个
二等奖:10 个
三等奖:若干
(三)优秀组织奖
大赛设优秀组织奖,用以表彰和奖励组织表现突出的分赛区主办单位,获奖单位数量不限。
第二十一条 获奖奖励形式由大赛组织委员会确定。

第九章 参赛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大赛参赛对象为全国各地科技馆。
具体参赛选手需为各地科技馆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三条 参赛选手应使用标准普通话。

第十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选手在报名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参赛单位及选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委的评
审工作,不得向评委提供馈赠及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 大赛评审期间,评委不得向他人泄漏比赛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参赛单位或个人所赠钱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取消评审资格或参赛资格。

第十一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大赛全国总决赛将聘请公证监督赛事全过程,包括程序合理性、评审公正性、结果公平性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大赛实施过程中,接到任何投诉或问题反映, 承办单位要协助公证人员及时调查并协调解决。公证有权要求涉及问题的单位做出相应答复并督促解决问题。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组委会反映并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确保大赛的实施质量。
第三十条 如发现公证人员有违纪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公证人员的监督资格。

第十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赛主办单位仅提供全国总决赛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大赛经费严格专款专用,由大赛主办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决赛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账目清晰、透明,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大赛承办单位及决赛执行单位须本着节约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大赛经费只用于决赛赛场布置、设备采购及租用、场地租赁、视频制作、赛事评审、宣传推广、参赛人员餐饮费用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 选手不需缴纳参赛费用。各参赛选手或团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加比赛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场馆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有权审查拨付的专项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大赛决赛执行单位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决赛实施方案,并上报大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审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分赛区主办单位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各分赛区实施方案,并上报大赛承办单位审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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