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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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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博时间:2016-07-01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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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协和: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2013-02-14 22:19:06

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制订和颁布,凝聚了众多精神病学家、法学家、法律制订者的长期努力。在起草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1999年以后,卫生部疾控司重新启动了立法进程,组织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全国许多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同时还有世界卫生组织三次派专家到我国介绍国外立法概况和多个国际组织文件,最终才促进了起草工作的顺利完成。

维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是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首次获得法律较为全面的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其中半数以上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有的患者流落街头,自生自灭;有的患者被铁链锁在家中,与世隔绝;许多患者因病致残、许多家庭因病致贫。这是一个很大的弱势群体,长期被忽视或受到歧视。他们无力自助,亟待政府和社会救助。现在,他们的权益获得了法律较全面的保障,这是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福音。

在《精神卫生法》中,首次使用“精神障碍患者”一词,代替以往、其他法律中使用的“精神病人”一词。“精神病人”容易使人们联想到那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而忽视了还有很多生活可以自理、言语行为异常不那么突出,却感到十分痛苦,或社会功能受到损害的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给“精神障碍”下的定义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这是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随后,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五十三条都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自主决定、知情同意、隐私、人格尊严,以及获得适当治疗等,而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的重要措施。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是一条尊重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原则,但医学界与法学界长期存在争论。

医学界人士认为,许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虽然有病,但否认自己患病,拒绝治疗,如果不及时住院治疗,很有可能使疾病恶化,对患者或社会安全不利。而法学界人士则认为,任何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病需要或不需要治疗,其他人,包括医务人员和其亲属都无权强制,何况住院治疗要限制人身自由,更不能容许;即使是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需要住院治疗,也要通过法庭裁决,才能限制人身自由。

当前精神卫生服务如果是门诊服务,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只有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住院治疗要求,门诊执业医师才会根据病情考虑是否同意患者住院;即使门诊执业医师认为患者病情严重,属于《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应当住院治疗的情况,也只能向患者的监护人提出“需要住院治疗”的建议,并无强制患者住院的权力。当患者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缺乏行为能力的时候,《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早有规定,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谵妄、木僵、痴呆、拒食、兴奋躁动等毫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既无力表示同意,也无力表示不同意或反对,门诊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监护人的要求处理患者是否住院治疗的问题有法可依,一般没有争议。但问题是:当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并没有那么严重,有精神障碍而无自知力,监护人要求患者住院,希望获得有效治疗,以免病情恶化,但患者并不认为自己有病,拒绝任何治疗,此时如何实现“自愿原则”是令精神科医师面临两难决策的现实问题。

患者监护人只能耐心说服患者进行住院治疗,不能违背患者意愿强迫患者住院;精神科医护人员更不能参与这类强迫患者的活动,但可以协助监护人对患者进行说服工作。这是精神科医护人员必须遵循的。当然,由于患者坚决拒绝治疗而使病情恶化或形成残废,甚至增加了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危险,应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尚未进入此次立法考虑的问题。

精神卫生服务不能被滥用

为了防止精神卫生服务被滥用,而将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或精神科医师误诊,而将无精神障碍的人收入精神病院,《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不得将无精神健康问题的人诊断为精神障碍。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限制无精神科执业医师资质的人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以避免精神障碍的诊断被误用或滥用,否则就要按照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有人认为,我国已经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对防止“被精神病”存在不足。其实,为了争夺财产或其他原因,故意把正常人当做精神病人送入医疗机构,是正常人对正常人的陷害,并非一般意义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犯罪,应该依据《刑法》加以惩处。《精神卫生法》并不针对正常人犯罪,只是针对防止医疗服务被滥用或误用制订了相关条款。

需要特别向读者解释的是: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有责任保障住院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为了防止严重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走失、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以及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适当限制患者院内活动的范围,但探视、会客、通信、与外界联系等均不受限制,这些属于一种合法的医疗保护,与故意把正常人禁锢起来、同外界完全隔绝的非法拘禁有本质的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在以往的医疗实践中,有的住院患者擅自离开医院在大街上撞汽车死亡,有的住院患者离开医院在外打伤行人,有的住院患者数年前离开医院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追究起来,医院未能尽到保护患者安全的责任。所以,为了使住院患者最少受到限制,过接近于正常人的生活,医院实施了病房开放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防止住院患者走失,发生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四处流浪不归,而设置了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是可以理解的、完全有必要的。

纵观我国《精神卫生法》,可以概括为“发展”、“规范”、“维护”三个亮点。其中,“发展精神卫生事业”需要有长期和中期的规划,“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则要靠各项规章制度,唯有“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精神卫生立法才能实现。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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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协和,男,19295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精神病学教研室主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精神科杂志》编委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