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取消

热门搜索

专题
首页  >  资讯  >  农林牧渔

农药合理混配四原则

  长期使用某些农药一方面会造成病虫抗药性的产生或增强另一方面也杀伤了天敌。如果将两种或两种作用方式或作用机制不同的药剂混合使用不但可以减缓或克服病虫抗药性的产生有效地保护天敌而且有新的增效作用。生产中在混配农药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不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结构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一般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影响其有效成分分解失效。酸性农药与碱性农药混配后会发生化学变化,破坏其有效成分。有些农药品种虽然在碱性条件下相对稳定,一般也只能在碱性不太强的条件下现配现用,混配后不能放置太久。

  二是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展着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如果混配后成分结晶析出,药液中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都不能混用。

  三是农药混配价格要合理。

  四是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在混配农药时,都应明确农药混配后的使用范围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分单剂的使用范围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 金农网)

  新闻来源:http://nongyao.xn121.com/news/2014/3/24/20143241462347324.shtml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科普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其它相关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责任编辑:cdstm_qcy]
 收藏:0
分享到:
文章排行榜
? 2011-2017 版权所有:中国数字科技馆
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或镜像
京ICP备110008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38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11号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