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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等国防沙治沙的法案法规

  防沙治沙是一件备受各国关注的大事,被国际社会列为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其立法也备受重视。全球性公约已经制定,各国立法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定单独的法律,二是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计划,三是在环境法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范。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47/188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防治沙漠化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起草《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1994年在巴黎通过了这个公约,并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我国是1994年签署的。在我国加入公约时,DESERTIFICATION一词翻译为沙漠化,后来我国有关方面决定翻译为荒漠化。

  一些国家单独制定了防沙治沙法律,如丹麦在1539年由国王颁布了防沙法,后在1779年、1792年分别修改了这一法律。

  日本在明治30年颁布了防沙法,昭和62年进行了一次修改。美国于1719年针对海岸沙丘的破坏情况制定了防止植被破坏的法律,在1976年为联邦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要将具有历史、自然等资源的荒漠区划定为荒漠保护区。

  澳大利亚在本世纪开始出现土地沙化端倪,联邦议会1936年颁布草原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了土壤保护和土地爱护法案。前苏联1960年颁布了自然保护法,明确规定将受到风力侵蚀的土地列入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

本文来自:中国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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