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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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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典当的突围

2011-11-21 15:44:27

汽车典当的突围

 
 
文: 薛志宏

   

    典当行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的变化,足以说明典当行既不应当享有特殊的权力,也不应当受到特殊的监管


      喜欢看《大宅门》的人,大约都还记得:青年白景琦被母亲赶出家门后,与妻子黄春来到济南府。走投无路之下,白景琦拎着过冬的上好皮衣,来到当铺,想当十五两银子救急。当铺的掌柜们却最多只给五两,并大喊“写: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面烂袄一件”,声称这就是规矩。这位北京城大宅门里出来的大少爷,既气愤难当,又无可奈何。白景琦在济南府混得风生水起以后,为了收购沿河二十八坊,将一泡屎密封包裹得严严实实,谎称是“传家之宝”,竟轻松地从当铺骗得两千两银子。这就是影视剧所刻画的晚清时期当铺。

 

      典当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老行业,经过1 600多年的兴衰沉浮,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同时,在中国的语境下,典当业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尽管其重现内地市场仅有20多年的时间,但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并行典卖、典质、典当等活动,而且典当业又按照典、当、质、按、押进行等级划分,因此,单就语词的含义而言,典、当、典当等就有指代不清、界限不明的可能。根据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可见,古往今来,典当的核心价值一直都是融通资金,尤其是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急性”的短期融资需要。

 

      目前,作为国内典当行的主营业务之一,汽车典当已经有了一定的标准作业流程:车主要将汽车以及随车证件交付给典当行,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车钥匙将封存,车主和典当行都不可使用收当汽车,典当行对收当汽车负有保管义务。然而,传统的汽车典当业务模式,保险有余,变通不足。质押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典当行的风险,但将汽车闲置起来,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而且,汽车属于消费品,即便闲置不用,也可能在不断贬值。一旦出现绝当,典当行还需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处理这些二手汽车。

 

      正因如此,一些勇于思变创新的典当行,正在考虑将汽车典当的担保方式,由质押变为抵押,即车主不将汽车以及随车证件转交给典当行占有,可以继续使用。当然,业务模式的变更,既带来了利益,也伴随着风险,既吸引了关注,也引发了争议。有人担心,汽车典当的担保方式由质押变抵押,既有违规之嫌,也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

 

      然而,不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不但不禁止车辆抵押,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 条),甚至明确规定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担保法第42条)。因此,很难说,典当行接受汽车抵押就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至于风险防范,这完全属于典当行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典当行可通过降低抵押汽车的折当率、定期检查抵押汽车状况、为抵押汽车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业务经营风险及保障自身的利益。

 

      实际上,典当行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的变化,足以说明典当行既不应当享有特殊的权力,也不应当受到特殊的监管。但总有些“人”,表面上挥动着“法律父爱主义”的旗帜,高喊着“我是为了你好”的口号,实质上却在褫夺他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和自由。究其根本,还不是舍不得放弃握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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