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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过的60年

2015-01-13 14:25:2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过的60年

■ 方鹿敏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60年前的1954年,周恩来总理先后与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作为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开始成为现代国家间交往的准则之一,并在国际舞台上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影响力。2014年6月2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缅甸总统吴登盛与印度副总统安萨里等出席了纪念大会。此次中印缅三国高调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巩固国家间历史关系的同时,更是从文化和法理上进一步强化了新形势下国家间互动的基本规范。

 

历史的突破与创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底,在中印两国政府就西藏地区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的。在与印度代表团谈话时,周恩来总理提出应当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在随后中印双方签署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入序言,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写入正式的国际文件。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面对印度对中国在朝鲜战争中所取得的国际威望和实力上升的担忧,周恩来总理系统阐释了“五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其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在与印度和缅甸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周恩来总理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发展两国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并共同倡议其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性原则。1955年4月18日~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第一次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入《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中,成为了“万隆精神”中不可缺少的理念支柱。

 

60年后历久弥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提出的,它在美苏两个大国的战略夹缝中,以“五项原则”的内涵为新中国在外交中突破意识形态界限寻求朋友,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并为追求区域与世界和平提供了有效的法理基础。冷战时期,即使中国国内政治复杂多变,但在外交上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立场始终如一,正是中国领导集体在制定国家对外政策和外交战略时坚持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外交传统和理念加以贯彻和执行,才使得中国在两极格局的国际情势下,依然突破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藩篱,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多数西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并在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重返联合国。

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被打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样随着历史的进化而在其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于中国而言,快速增长的国家实力从客观上带来了国际地位的上升和国际责任的加重,沿地缘蔓延的“中国威胁论”不断考验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智慧,如何在保护国家主权利益、捍卫国家尊严并承担起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国际责任之间达到对外战略层面的平衡,是中国在崛起道路上不得不面临的战略挑战。近年来,“创造性介入”“创造性干预”等新型概念被提出,其核心正是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涵上最大限度遵从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社会前进轨迹。

从身份建构上看,将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继续作为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并为其注入新时期的历史内涵亦是中国需要完成和平崛起并建构新型大国身份所必须坚持的国际法理。当代中国仍然面临着一定数量的领土争端,以和平手段捍卫国家基础利益,赢得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尊重,并从心理层面消除其疑虑,都需要“五项原则”所提供的规范性保障与法理支撑。同时,“大国”身份的构建需要中国在包括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全球性议题上承担起与国家实力相匹配的责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所强调的“主权”“尊重”与“互利”等基本概念不仅为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外交提供了理论上的路线指导,亦在实践上对“五项原则”的新型适用性内涵做了明确的阐释。

 

如何塑造积极的国家民族主义?

“主权平等”与“和平解决争端”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精髓内涵,它所期待的是一种国家间和谐共存的状态。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和普遍性国际规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法理内涵亦会随着制度的深化和舆论的引导逐渐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国内社会的国家民族主义倾向。

尽管冷战结束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价值观的普世化与利益的共赢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与之相对的却是部分国家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的蔓延,这一思潮甚至在一些国家引发了一系列激进的民族主义行为与其他社会暴力。例如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海德尔现象”,中日、韩日等国家因历史和领土纠纷所引起的内部极端排外暴力等,此类极端民族主义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国家层次的和谐性结构状态,更将打破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互动的一般性规律而引发诸多不必要的冲突。因而从事实上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包含的基本理念与内涵能否塑造国家内部积极的民族主义同样是“五项原则”在新时期所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之一。也就是说,当国家的对外交往模式朝着更为和平的方向行进时,积极的舆论引导会帮助国内群体塑造出一个更为“积极”而非“偏激”的国家民族主义,从而帮助国内群体更为客观地看待国家间的合作与纠纷,并以更为宽容与理智的社会心态表达自身的民族主义情感。对于中国而言,不可否认,国家内部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正在蔓延,中国的对外政策亦处于转型与自我考验的关键时期,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之际,坚持独立主权与和平外交,辅助社会舆论发出更为负责的声音,将对重塑积极的国家民族主义产生深远的影响。

正如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所说,“五项原则”的弘扬在新形势下仍具有特殊而长远的历史使命,那便是“推动新型国际关系,共同建设合作共赢的美好世界”。

 

【责任编辑】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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