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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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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酒后乱性”,还是强奸?

2013-02-27 20:24:19

/钟杏圣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点评/纪术茂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这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的案件,案发后不久曾引起多个媒体和大众的广泛讨论。

一天中午,26岁的白领女性程某与同事齐某、董某等20多个人参加单位在某酒店组织的联欢,宴会上程某因饮酒较多而醉酒。下午2点,齐、董两人受托开车送程某回单位,途中见面容姣好的程某因醉酒东倒西歪,便心生歹念,临时将车开到某酒店,轮番与程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才带着程某回到单位。

当天晚上,清醒后的程某欲哭无泪,在家人的劝说下她毅然报警。一审法院对齐、董两人以轮奸罪作出判决。但两人不服,认为当时程某并未丧失意识和识别能力,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自愿的,有“主动亲吻”的举动,属于“酒后乱性”,故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被告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对原告进行鉴定。

为明确程某在案发当时处于何种醉酒状态,以及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程某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据被鉴定人的丈夫胡某介绍,妻子原来是幼师,自学读本科,平时生活较简单,应酬少,在家以带小孩、看电视为主。妻子的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家族成员中无精神病及低智者。妻子的个性偏外向,但朋友不算多,人际关系一般。不抽烟,平时不喝酒。

程某在案发后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那天因为大家很高兴,我和同事们一起喝酒,后来感觉有点喝多了,头有点发晕……过了一会儿,齐某、董某等人也到了这个包厢,然后大家又一起喝酒,当时喝什么,喝多少都已不清楚了,大概红酒、白酒、啤酒都有吧。后来我被董某扶上一辆车子,和他坐后排,开车的是齐某。我平时能喝一瓶左右红酒,以前从来没有喝成这副样子。我完全醉了,很多事都想不起来,我记得自己喝得倒在地上……车往哪里开我也不清楚,后来感觉他们两人扶我进了电梯,其中一个嘴里咬着一个钥匙牌,我不知道他们把我弄到哪里,也不知道谁脱了我的衣服,只发现自己全身赤裸躺在一张床上,齐某和董某两人也赤裸着压在我身上,除了下身有点痛之外,没有其他感觉,好像还有一股特殊的香味……整个人迷迷糊糊的。不知过了多久,我被她们扶出那个房间,下楼后又上了车,这时看到某某宾馆几个字,当时我还问他们是在哪里?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我慢慢回忆起刚才发生的那些事情,好像做梦一样,我不相信那是真的!我受到了侮辱。”

被鉴定人的同事叶某证明:程某当时大杯大杯地喝,整个人比较兴奋,说话声很大,语无伦次,比较失态。宴会结束后,齐、董两人送她回单位,下午4点在单位看到了浑身酒气的程某。

结合医学检查、心理学测查,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程某平时夫妻关系好,个性偏外向,平时不喝酒,平时在单位与齐某、董某是正常的同事关系。事发当天,程某饮酒量多,并饮用不同种类酒,酒后兴奋话多、行为失控、步态不稳、未出现病理性错觉、幻觉和妄想,但有遗忘等情况。

以上表现符合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的诊断标准。根据当时醉酒情况分析,被鉴定人有较严重的意识障碍,处于朦胧状态:迷迷糊糊,事后大部分遗忘,并有一过性错觉(闻到一种特殊的香味),这说明她的醉酒程度较深。

酒精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一次性大量饮用会使中枢神经系统和精神功能发生紊乱。随着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升高,可产生脱抑制现象(丧失控制),精神状态上依次表现为花言巧语、豪言壮语、胡言乱语、不言不语四个阶段。

被鉴定人程某醉酒时意识处于朦胧状态,正常思维受到抑制,正常礼仪紊乱,不能保持自我,对自身行为及自身遭受的性侵犯及由此引起的后果(人格、名誉、贞操)均失去了正常的辨认能力。

鉴定意见

1.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单纯醉酒

2.法定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不久,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反馈:“同意你院对被鉴定人的诊断和法定能力评定意见,本次鉴定程序合规,分析仔细,结论客观明确。”最终,法院以强奸罪作出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后生效。

点评

本案与一般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案例有不同之处,因为被鉴定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受害者,通过鉴定才能对被告定罪量刑。

笔者征询了一些资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的看法,多数人认为此案其实并不需要做司法精神鉴定,因为相关的法律解释称: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强调“是否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性行为”。

本案的两个被告人都知道程某当时已醉酒,正如被告在审讯中交代的那样:“她以前(若不是喝醉酒),从来没有像那天那样主动亲我们的情况,肯定是喝多了,放在平时根本是没法理解的。整个过程中,她都是迷迷糊糊的……我们跟她发生性关系,对她是一种伤害,所以怕她报警”。这些言辞已充分反映两位被告人是在“明知违背程某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趁虚而入。同时,两个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和场合,先后与原告发生性行为,这种方式完全不具有一男一女谈情说爱、表达爱情的性质,与原告非醉酒状态下的个性、生活品质完全不同。因此,这样的性行为具有“强奸”的某些特征。

本案的情况由检察官和法官根据自身学科知识(包括刑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作出判定和定罪量刑即可。只有当案情需要确定是否为“病理性或复杂性醉酒”或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才很有必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因为这些精神状态的情况只有司法精神专业人员才能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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