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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都挺好》?那些家庭矛盾并不那么好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日前,大热的家庭伦理电视剧《都挺好》落下帷幕。这部由正午阳光出品、因其内容而被许多人关注的热门剧,在经历了前期集体对苏大强的谴责、后续对苏明成的怨忿后,故事最终以苏明玉的和解作为结束,堪堪点题——都挺好。

  但很多观众的观剧感受可能并不好。《都挺好》所反映出来的,可能是曾经在原生家庭受过伤害的人倾其一生都无法面对的阴影。托尔斯泰在其巨著《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这样一句话:“所有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每个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然而事实上,我们对痛苦的深刻记忆使得我们总是能从不同的情形中看到当初痛苦来源的缩影——这是无可奈何且无从奈何的。

  《都挺好》所讲述的家庭矛盾在当下是非常现实的——重男轻女、公媳矛盾、赡养老人、世界观差异等都是如今被讨论得很多的话题,而这部剧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家庭暴力。在第20集,苏明成对苏明玉大打出手,成功登上当日微博热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不是第一个描述家庭暴力的电视剧,许多年前,《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就曾经有过经典的演绎,但是这部剧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夫妻之间的争执,而是发生于兄妹之间。这其中最耐人寻味的是作为父亲的苏大强的反应,既未对苏明成作出训斥(当然以他的性格确实做不出来),也未对苏明玉表达关心,在大媳妇吴非邀请去看望明玉时甚至百般推脱,还在催促其帮忙买房以逃避问题,非常完美地体现了我国几千年来对待家务事的原则——“和稀泥”。

  一直以来,我们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都十分微妙,受传统父权思维的影响,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被很多人不当回事。不仅是男性认为天经地义,很多女性也不以为意。正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也十分混沌。一方面确实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举证困难,而且报案者大多是经年累月无法忍受才诉诸公权力,验伤也是一大难题。于是最后仍以调解为主,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感情,报案后被亲戚劝阻、斥责后念起旧情或者直接倒戈指责公安机关的也大有人在,极大地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也使得真正需要公权力救济的人群在求助时遇到层层阻碍。

  但是作为受害者,所面临的困难并不只是公安机关的无法作为,还有所谓的伦理道德对其进行的批判。苏明成将苏明玉打伤,苏明玉的第一反应是让赶来的大嫂报警,警方将苏明成带走时苏大强说“兄妹打闹怎么还动用警察了”,之后苏大强去看望明玉也是以为苏明成说情为目的。在苏大强、苏明哲以及苏明成的媳妇朱丽口中,这是家事,“毕竟是一家人”,“家丑不可外扬”,把道德的枷锁强加于苏明玉身上,而丝毫不关心明玉的伤势如何。我国属于家庭观念比较重的国家,很多时候对于家庭矛盾的处理都以“一家人”“家丑不可外扬”一笔带过。大义灭亲固然曾传为佳话,私下里别人的议论却也从未停过。这样的困境在如今仍然层出不穷:子女告父母,是不孝,是忤逆,是乱人常,兄妹相争,是冷血无情,是心狠手辣,是恩断义绝。我们应该思考:仅仅因为血缘的存在,就要无限制地容忍暴行吗?

  2019年3月6号,有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段录像,称哺乳期被丈夫和婆婆殴打。录像中能够清晰地听到男子和其母亲的辱骂以及殴打声,该用户报警后,男子和其母亲在执法记录仪下承认对其殴打,并且大放厥词。经过警察劝阻后男子向其道歉,在其不接受的情况下警察开始调解,目前已调解两次,并无结果。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他还规定了如果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然而因为种种原因,现实中家庭暴力的自诉案件并不多。被调解后重归于好的有,重归于好后又大打出手的更多。这世上很多关系,可能就是因为不合适而又无法舍弃,所以才无时不刻地折磨着彼此吧。

  很多人说,《都挺好》烂尾了,作天作地、懦弱可恶了一辈子的苏大强痴呆了以后,露出了一点点可爱温情的模样,就获得了原谅和和解,这太不解恨。苏明玉吃的苦、受的委屈,甚或是自己的委屈,没有一个结果。但也有人说,这样很真实。那种糟心的父母一直以来都让你恨得牙痒痒,但是只要他对你好一点点,你就马上什么都过得去了。我们无法舍弃这段关系,就是因为那一点点好。但我希望你得到的不止那一点点好,希望你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希望电视剧只是电视剧,希望你永远不需要在最没有防备的地方受到伤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作者:朱铝

本文来自:中国数字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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