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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见义勇为之后——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为何“屡试不中”?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见义勇为

  2018年12月26日,赵宇在家与老婆讨论即将出生的孩子时,突然听到楼下传来邻居“救命”的喊声。其后发生的事情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的“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

  赵宇听到求救声后立即出门,到得楼下发现一名男子左手掐着女邻居的脖子,右手则在持续殴打,邻居脸色青紫,已被掐得说不出话来。赵宇当即上前拉开了该男子,并阻止其继续对邻居进行侵害,根据警方通报显示,赵宇与该男子互殴了两拳,并在该男子倒地后朝其腹部踩了一脚,而赵宇则表示,当时该男子还在放话要“弄死”他们,所以才有此行为。

  见义勇为之后

  在见义勇为之后的第三天,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拘留。

  不久后,赵宇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到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对赵宇事件本身的不平、对公安机关处事的不满、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纷纷浮现。而随着时间的过去,赵宇事件的后续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见义勇为后的第15天,检察院对赵宇的逮捕后释放请求不许批准,赵宇办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先后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见义勇为后的第57天,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漫长的58天过去,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终于再度恢复人身自由。

  两个不起诉决定

  福州公安于2019年2月21日发布通报,简述了事件经过,并表示:“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不起诉决定里所说的“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防卫过当”,晋安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绝地灭的法律依据来自刑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即,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是:赵宇存在犯罪情节,只是因其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不予起诉,这样的决定也被称为“相对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有罪的不起诉决定”。

  这样的通报并不足以服众,3月1日,福州公安再次发布通报,修改了前一个不起诉决定的说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此举,显然否认了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防卫过当”的说辞,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未超过限度。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中有两条出罪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尽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样的表述,但现实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是怎样的标准明显还需斟酌。正因为此,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判定颇有些囫囵的味道。很多司法人员对必要限度的标准莫衷一是,索性唯结果论,一旦防卫中出现伤亡,就下意识判断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事实上,正当防卫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受害人或者帮助者完全的理智,试想,在自身的财产或人身收到威胁时,还要注意防卫不能伤到加害者,是否苛刻得有些好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18年12月19日在解释最新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在正当防卫中只要暴力手段对等,不要求暴力结果对等。同时,孙副检察长指出,在新的指导性案例里,正当防卫的时长大大的增加了。在犯罪分子没有离开现场,受害人感到害怕时可以继续进行正当防卫。

  那么很显然在赵宇事件中,赵宇与李某同属赤手肉搏,尽管赵宇没有受伤,但是完全符合“暴力手段对等”的要求,而赵宇声称的李某倒地后嚷嚷着“弄死你们”的行为,使得赵宇之后的行为也合情合理起来。结合孙谦副检察长的解释,赵宇事件堪称一件完美的正当防卫案例。令人费解的是,这样一件案例经历了公安机关两度移送审查、两个检察院陆续发布通报,才最终有了“无罪的不起诉决定”。见义勇为的人平白受了14天拘留,加害者因为在防卫过程中受了重伤,摇身一变成了占理的一方,不免使人哭笑不得。

  从最极端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被媒体曝光,别说第二个不起诉决定书,只怕第一个认定赵宇“防卫过当”的不起诉决定都未必有,那恐怕就真应了网友“救人一时爽,家人两行泪”的玩笑话,也真使法律成了纸上的法条了。

  实践中的正当防卫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有些苛刻,对于这一事实,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想办法应对。例如前文中提到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的解释,法条的规定始终是概括性的,而有了案例的指导、明确的解释,无疑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人员的心理压力,不必在受伤者家属的压力下“唯结果论”。

  例如,2019年2月24日,河北涞源女大学生反杀案也有了结果。(反杀案始末可以自行搜索,此处不再赘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公安局作出决定:不追究小菲(化名)刑责,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小菲及其父母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检察院不予起诉。

  加强法治建设,并不仅仅意味着立法者一味地根据国情和现状不断调整、解释,实施也是很重要的部分,此次见义勇为事件所揭露出的正当防卫认定问题,就足以说明其必要性。所以基层执法者应当积极反映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两高也应当及时给出指导与解释,以调整法律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状况,避免人们对法律丧失信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朱铝

本文来自:中国数字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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