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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硬核儿童节礼物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上新,终结“校园霸凌”!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谁是大哥大”

  “80年代,学园斗争结束后,压抑的年轻人们一时间把无处宣泄的能量化作奇葩的外形,以来反抗大人们。当时,在日本大闹一场的暴走学生们,被唤作‘不良’并成为了社会现象。在千叶县,这里也……”

  这是最近大火的日剧《我是大哥大》的片头,在日本被唤作“不良”的学生们往往有着与一般学生循规蹈矩的方式所不同的奇葩外形,还有以暴力为核心的独特逻辑和行为方式。而在当时看来较为戏剧化的不同学校“不良”之间的派系斗争,则颇具有现代校园暴力的雏形。

  校园暴力,你分得清吗?

  2018年4月3日新华网的报道“河南省11部门携手,对学生欺凌说‘不’”中给出了校园暴力的一种描述:“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随着时间的发展,校园暴力的形式也在日新月异。在《反校园暴力指导手册》中,对校园暴力的描述则更加具体:“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我们在成长的过程中,其实可能都或多或少地经历过校园暴力,例如:被同学们因为某些原因孤立、被同学无端辱骂等等。这些事件在寄宿制学校里往往发生得更多,因为家长无从监管,学校也难于具体管控,学生自发地形成了小团体,而落单的学生就可能成为团体欺凌的对象。比起传统的暴力行径,网络欺凌更富有时代性。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很容易对被欺凌者的自尊心和隐私造成危害,而由于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和迅速性,造成的后果又难以挽回,很容易使被欺凌者冲动下做出不可想象的决定。

  校园暴力的危害你知道吗?

  校园暴力最严重的危害在于,不仅被欺凌者的身心遭到严重损害,畸形的环境一旦形成,整个环境下的青少年都会受到影响。被欺凌者一般来说性格比较内向、即使被欺负了也不会向长辈或老师寻求帮助或者本身就具有身体上的障碍、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为恐惧欺凌者的报复,所以也不会向外界求助,导致欺凌行为的恶性循环。见证了欺凌行为却恐惧于欺凌者报复因而静默的旁观者,既没有勇气挺身而出伸张正义,又为欺凌行为所不齿,长期积压下心理也会产生问题,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学校整体的纪律和风气被破坏,相应的教育环境也无法得到保障,学校也就失去了最初的职能。

  来看这样几个案例:

  1.2019年1月上旬,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一名12岁的初中女生,自去年12月5日遭到同宿舍和隔壁宿舍的7名女同学多次殴打,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孩出现左肾积水、左输尿管上段扩张,左侧第8至11肋骨骨折。清河县委宣传部于1月4日发布通报称,校方多位负责人受处理,涉事7名学生受纪律处分。但是据受害者母亲反应,该女生已经因此产生厌学情绪。

  2.2019年1月14日,一名网友发布微博称,2018年12月14日其侄女在学校被打致下体受伤。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教育体育局后发布通报:经查,2018年12月14日,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对赵某某(女,8周岁)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受伤。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记过处分。但是家属对于欺凌行为的起因存在不同意见,教育局调查认为是同学间的摩擦,家属和孩子却称是老师认为孩子偷了自己的口红而对其进行暴力。目前,官方否认了家属的观点,但是没有监控和其他人的作证,仍然存在许多疑点。

  看清校园暴力的分类,保护自己做到心中有数

  1.学生主导型的校园暴力

  绝大多数校园暴力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学生,我们姑且将欺凌者一方为学生的欺凌事件称为学生主导型的校园暴力,这一类包括学生自主欺凌弱小、学生与校外人员合谋欺凌弱小学生等。

  校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青少年成长期心智并不算太成熟,很容易被有心者挑拨、或受到外界影响,如果家庭中再给予一定的暴力倾向,那么青少年很容易就会成为校园暴力的实施者。而由于校园欺凌的加害者也多属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也难以给出有效的惩戒,以致屡禁不止。

  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做出了如下的基本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我国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求承担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并且最高法解释对一些在实践中可能认定为这八种罪名但是情节较轻微的行为作出了豁免。而法院实践表明,大量的校园暴力加害者年龄都处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这也就是说,这些校园暴力,基本上无法在刑事上要求加害者承担责任。

  从这个世纪起,陆续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得过高,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一些青少年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

  未成年人知法犯法、懂法犯法

  过去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单纯的暴力行为往往还有法可依,但是随着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某些加害者深知法律无法对其作出太多约束,因而肆无忌惮、知法犯法。

  对于学生主导型的校园暴力行为,追责显得尤为困难。刑法上几乎无法有效地追究其责任,民事上也缺乏有力的索赔理由。民事上的赔偿必须基于损害的存在,单独的精神损害无法要求赔偿,这对很多精神虐待、网络欺凌的受害者非常不公平,而对于身体受到损害索取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校园暴力造成的损害,以长期的、重复性的损伤为主,这也就是说,即使对加害者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所获得的赔偿也十分有限,并不能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庭。

  比起因为无知而犯错,知法犯法显得更加可恶、也更加反社会,比起一般的校园暴力,也具有更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缺位必须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2.教师主导型的校园暴力

  与学生主导型的校园暴力不同,教师主导型的暴力发生在教育程度更高的学校,多为利

  用公权力倾轧学生的行为。但也不乏像前文所提案例2的事情。

  教师主导型的暴力一般不容易曝光,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对于教师的依赖会降低在欺凌行为在其心中的恶劣性,反而会觉得是自身的问题;而且,教师在师生关系中占据着优势和主动地位,有能力、也有想法去掩盖,取证方面更加困难,校方出于对学校声誉的维护,甚至会主动包庇教师、拿学生当挡箭牌。

  从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对抗校园暴力的政策来看,最基本的监督管理也是由校方负责,实际操作者也是教师,如果教师自己主导校园暴力,那么结果可想而知,下位者不堪其扰,上位者又无从得知,其影响远比学生主导型的校园暴力要严重。

  面对校园暴力,我们有哪些解决思路?

  传统的中国家庭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口号,殊不知却为孩子的成长埋下了暴力的因素,提倡家长们反思对孩子的教育是一方面,作为社会保障的法律也应当做出一定的改变。

  刑事责任、保护功能与纠正制度的缺位,让法律治理校园暴力常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除非有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法律基本上难以对校园中的未成年侵害者进行有效的约束。这让中国校园中“轻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现象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

  1.综合我国国情,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和法律的约束,避免未成年人知法犯法、懂法犯法趋势的蔓延。

  2.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要纠正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要全面考量加害者的行为,在遵从“对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受害者同为未成年人,同样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综合决定加害者的责任。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对“霸凌”现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以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缺位,有计划性地惩治校园暴力中的霸凌行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作者:朱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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