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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

开博时间:2016-07-01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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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从幕后到台前

2016-10-12 15:20:06

每年的123日是世界助残日,而我国把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确定为全国助残日,旨在循序渐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今年的全国助残日主题是:“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残疾人,一个声音微弱、影响不大的弱势人群,正在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今天,他们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挑战人类的传统认知,在世界舞台上已牢牢占据了一席之地。

人们的认知在转变

其实,残疾人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就指出,全世界有6亿多人患有精神、肢体或感官残疾,涉及相关亲属20多亿人。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约10%,其中80%生活于发展中国家。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这些残疾人加上其直系亲属,涉及全国近3亿人。”

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经历了漫长、复杂的变化。举例来说,“何为残疾人”就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各个国家、机构都对残疾人进行解释、描述和分类,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仅因为“残疾”这个概念在不同语言、文化中有不同含义,也因为不少国家、机构不断重新界定“残疾”,以实现特定的目标或避免不利的社会后果。按照《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残疾’一词概括了世界各国人口中出现的各种功能上的缺陷。‘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这种缺陷、状况或疾病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的”。

近十几年,残疾人事业出现新动向:以前视残疾人为病患和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现在把残疾人当作“权利享有者”。具体说来,旧的观念认为,残疾人不能参与许多社会活动,帮助残疾人的最佳方式是施舍和特殊服务。现在,残疾人应享有个人发展的机会,应当参加工作,接受教育,参与文体活动。整个社会有责任创造友好、开放的环境,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新动向以权利为核心,认为残疾人应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在社会活动中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

这种新动向暗合了两个时代潮流。一是人权意识的高涨。依据人本主义,“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利益,一切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人的权利、尊严、需要、成长、发展以及最终实现人的价值”。残疾人作为公民也享有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基本权益。残疾人政策不再反映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体现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权益。二是残疾人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西方社会的残疾人立法工作起步早、针对性强,已经产生了规范效应。随着法治观念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起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制度,为残疾人追求个人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国际层面,新动向也反映在联合国的主张中。国际社会认识到,残疾人常常生活在悲惨的处境中,残疾本身与社会障碍阻碍残疾人融入、参与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就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和《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规定了残疾人的人权原则。此外,《联合国残疾人10年(19821993)》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对残疾人事业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在过去的20年内,关于残疾人的国际标准、规则不断完善,各国法律、政策循序渐进。在残疾人事业的背后,既有国际社会的参与,也有国家间的合作。各类残疾人机构层出不穷,其中比较知名的有美国马里兰州听障者自助组织(世界上最大的致力于听障者福利、由残疾人领导的国际组织)、地雷幸存者网络(为地雷幸存者发声、倡议禁雷运动的机构,其外调职员和网络员工都是截肢者)、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与科索沃截瘫协会合作组织(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参与性的援助团体)。

另外,残疾人也开始挑战社会的传统看法。比如,传统上,智力残疾人士被看作不能思考、行动,不能正常生活的群体。现在,他们学习自我表达和宣传,用简单的符号或图片证明自己的存在,打破了外界的歧视和隔离。

我国残疾人的前世今生

在我国,残疾人事业获得了政府、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新中国成立至今,分别于1987年和2006年开展过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以及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状况都发生了新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由于人口增长、人口老龄化、环境恶化、道路交通、贫困等因素,残疾人口在快速增加。

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和不少棘手的社会问题结合在一起,限制了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首先,残疾人权益在城/乡之间,在男性/女性之间,在东/西部之间出现巨大的裂痕。农村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四分之三,且该比例在进一步上升。在残疾人婚姻家庭中,存在着未婚率高、离婚率高和丧偶率高的“三高问题”。西部地区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救济制度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

其次,老年残疾人比例过高。2006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65岁以上的残疾人为3755万,占残疾人总人数45%,而60岁以上更是达到4416万,占总人数的53%。人口老龄化与老龄人口残疾化同时出现,无疑加重了子女及整个社会的负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残疾人具有国籍,但残疾人事业却是全球性的,它可以成为开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先锋。事实上,国际社会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源和技术,造福后者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民。发展中国家经济有所改善,就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技术支持,培养专业的咨询、医疗和护理人员。

在此,不妨看看日本在残疾人立法、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举措。日本不似典型的欧美国家,其残疾人事业在二战后才迅速发展壮大。而且,日本的传统文化、社会人伦与我国相近,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首先,《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是日本的原则性法律,确立残疾人受保护的地位。在残疾人的各个领域,日本又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涉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险、雇佣制度、诉讼协助等。明晰的法律体系划定了残疾人的权益。其次,日本政府和社会注重对残疾人的自强自立教育,针对不同程度的残疾人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例如,大阪府智残人自立中心根据残疾程度对残疾人进行分类,开展技能培训。轻度智力残疾者可以进入面包点心科和园艺科;轻中度智残者集中居住,接受裁缝、纸业、轻作业、木工、包装的培训;重度智残者实行集中供养。日本通过分类解决残疾人教育、生活问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特殊教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包括预防残障机构、早期相谈和判定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回归主流社会机构。最后,日本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残疾人雇佣促进法》和《残疾人职业训练法》保护。就业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残疾人集中工作的场所,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的企业和单位要上交“残疾人缴纳金”,用于支付残疾人救助项目。

另一个在残疾人事业上卓有成效的国家当数美国。经过80余年的发展,美国从提供残疾人福利转变为真正创造无障碍社会。在立法上,联邦和州政府都出台了法律法规,避免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保障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例如全国性的《美国残疾人法》。若政府失职,残疾人有权上告联邦法庭,或由法庭命令政府回应其诉求。在就业上,美国通过公共政策保障残疾人被雇佣的权利,还提供医疗、消费和社保的优待,比如社保体系中的收入支持计划。该计划一方面确保残疾人有足够的收入,另一方面让他们有充足的动机继续工作。在教育上,美国已经形成精细、复杂的残疾人教育扶持体系。联邦和州政府提供补助款,免除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财产税。特殊教育的师资标准极为严格:从业的教师要同时取得普通学校的教师资格与特殊教育的教师资格。如果学生是视障、听障、智障等,教师还要具备这些领域的专业证书。美国的民间机构,特别是各类残疾人协会组织,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他们表达残疾人的心声,提出政策建议,为残疾人的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提供资金。政府和民间机构一起努力,为残疾人托起一片天。

今天,很多残疾人领域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向全世界开放服务。我国也正在与之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经验交流。比如世界残疾人协会,它通过研究、培训、宣传和教育来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还有“康复国际”,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政策咨询、体育事业、文娱活动等服务。我国目前正在结合自身国情,参照先进国家的政策,寻求各方机构的帮助,在残疾人事业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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