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投是否“最靠谱”
2016-11-27 19:57:46一些对全民公投不吝赞美之词者常常称赞这种形式为“最彻底、最直接的民主”,这话只说对了一半——事实上这也是最原始的民主。
公投的授权
在一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里有公投的条款,如法国、俄罗斯、埃及等国宪法中都规定立宪或对宪法实行重大修正需启动公投程序。
对于其它公投则授权形式差异很大。
大多数国家启动公投,系政府向议会提交公投议案,议会表决通过后诉诸实行。如英国卡梅伦政府任内苏格兰独立、脱欧两次全球关注的“大公投”,都是由卡梅伦本人提议、下议院表决通过后实施的。
有些涉及“国际话题”的公投,则是权威性国际组织、调解人提议,当事方一致认可后获得公投授权,如果当事方中一方或两方为主权国家,还需要这些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走一趟程序”,否则就会引发争议,如同样是国际干预后的统独公投,得到当事方一致承认并走完立法程序的南苏丹公投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而当事一方和不少国际社会成员坚决反对或严重质疑的科索沃公投则至今悬而未决。“国际话题”公投未必都是主权领土问题,希腊债务危机期间希腊被迫举行的公投就“只跟钱有关”。
一些国家、地区则在法律中为公投设置了专门的“门槛条款”,规定只要符合这一“门槛”,不论政府、议会是否情愿,都必须举行公投,这叫“触发式公投”。
这种“门槛”有的很高,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非由省政府提议、省议会授权举行的公投,触发门槛是全省89个选区每个选区都有10%登记选民联署请愿书,且全省选民联署总数也超过10%,而公投案通过的门槛则更高,要求全省选民得票率过半、89个选区中至少2/3选区内得票率也过半。正因为门槛高,因此至今只有前述“是否恢复旧税制”一次民间联署触发公投成功,但也同样因为门槛高,公投不触发则已,触发则意味着“民愤极大”,往往有很大几率突破“高门槛”,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这唯一的一次“触发性公投”,结果便正是联邦政府、省政府一败涂地,不得不劳民伤财地把税率又原样改了回去。
但也有个别很低的——还是瑞士,这个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满5万个签名,或8个邦联署,经认证合格有效,就可启动一次联邦选择性公投。这种“低门槛”是由历史传统造成的,由于瑞士民众文化程度和素质普遍很高,又汲取了中世纪封建领主擅自决策把城市、国家带入残酷战争的教训,因此从一开始就赋予公投极大权限和极低的“触发点”,自15世纪首次公投后的250年间,就先后举行了77次有据可查的“重大公投”。
公投的原则是“规则先行”、“认赌服输”。魁北克省第二次独立公投,独立派只输了0.8个百分点,但规则如此依然大方宣布“下次再争取”,而此次英国“脱欧”公投后,有人发起联署信,以“投票率不足60%、支持率不足75%的公投结果无效”为由要求启动“二次公投”,英国政府虽对结果不满意,但仍然明确宣布“绝不会有二次公投”,理由也同样是“规则先行”和“认赌服输”——当初决定公投时,可并没有约定“投票率不足60%、支持率不足75%的公投结果无效”的条款。
民主还是民粹?
一种意见认为,全民公投赋予大众就重大事项直接参与决策、表态,是“踩油门”还是“踩刹车”的选择权,对精英政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施加了有效制约,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不少人且以瑞士公投压倒性否决“人人派糖”为例,力图证明“民智不可轻”,不能以“效率”之类理由罔顾全民公投的要求和“能量”。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全民公投容易给一些善于包装、渲染和误导民粹者以“挟民粹自用”的机会,造成一些“以后会后悔”的重大决策失误。
公平地说,全民公投本身是一种历史悠久、且在许多时候和问题上行之有效的民主决策形式,在当事各方一致“事先约定规则”且“认赌服输”的情况下,全民公投可以避免战争或激烈社会动荡、族群割裂,而在公民普遍素质较高,或公投人口基数不大的情况下,公投也的确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制约权力的一家独大。
但作为“直接民主”的经典形式,全民公投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凸显其效率低下、地广人多时容易误事和民粹有时会被利用、误导的缺陷,近代以来的民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正是在“民意”和“效率”中寻找平衡点的结果。
尽管如此,在许多时候、地方,全民公投只要信息公开、透明、普及,组织有序,各方事先达成充分共识,仍不失为代议制“常规”决策机制的一个“非常规”补充,一些人只看到“公投的混乱”,却忽略了另一个事实,即许多时候诉诸公投的都是些最复杂、最棘手、最具争议的难题,舍却公投而诉诸其它形式,混乱只恐更甚。
当然,要想充分发挥公投的优点,并尽量避免其副作用,就必须精心设计启动门槛和程序(过高则失去意义,过低则会陷入“公投的汪洋大海”不能自拔),必须在公投启动前赢得代表正反两方意见阵营“认赌服输”、“遵守规则”的一致认同,必须约定“买定离手”,否则就会出现如埃及般“这次不算、再来一回”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