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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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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立遗嘱须走法定程序

2012-03-20 12:37:54

/张琳


随着房价的飙升,房屋纠纷、继承纠纷等家庭不和日益增多。为避免纷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订立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然而此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患有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人在身故后,所立遗嘱反而容易引起家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精神疾病始终未愈,其遗嘱无效

 

著名新闻传播学者张隆栋身故后留下一处房产。为了这套房产,生前照顾其11年的雷女士手持馈赠扶养协议,将教授的养女黄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将该套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据悉,张老先生辞世后,雷女士从隔壁租住的房屋中搬进了他的家。雷女士就此解释说,从1999年起,张先生夫妇多次表示将房产赠与自己,由其负责照顾二老的生活,对方不再支付报酬。法庭上,她从文件袋里拿出了《赠房书》、《馈赠扶养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说法。而黄女士的代理人则反驳说,所签协议无效,张老先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其妻患有老年痴呆,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个正常人不会就同一内容多次订立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提交的病历,张老先生的妻子自1995年起患有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01年,张老先生又被诊断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此后多年间,他数次发病,在死亡前三日,仍有取精神类药品的用药记录。

依据相关规定,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重性精神疾病,张老先生同样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由此法院认定,张老先生夫妇订立的遗嘱和馈赠扶养协议无效,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女黄女士应该获得该套房产。

 

 

【案例二】缺乏诊断证明,不能推翻其遗嘱

 

56岁的李德民(化名)生前没有子女,1987年妻子去世后单独生活,由兄弟姐妹轮流照顾。

1990年,李老的侄子来与他一起生活,以后被其收为养子。2008年,李老因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去世,去世前的几年他就患有帕金森氏症,生活不能自理。2004年,李老在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曾立下遗嘱,要求“在百年之后由哥哥出售自己的房产,先偿还债务,所剩部分由所有兄弟姐妹平分”。

李德民过世后,养子一直不肯搬出。几次协商未果,李老的兄弟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执行遗嘱。但其养子提出:李老患帕金森氏症多年,立遗嘱时头脑不清醒。

经过鉴定,没有证据显示李德民在订立遗嘱时存在精神异常,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是有效的,应予执行。

 

 

【案例三】患病多年却从未就医,尽孝应付诸行动

 

92岁的杨红英(化名)有两个女儿,长女生育有张薇等四个子女,次女生育有黄敏等两个女儿。杨红英的老伴儿、两个女儿及其夫婿先后去世。200911月,杨红英去世。

杨老太太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主要内容是把自己名下的多套房产平均馈赠给黄敏和张薇两人。20101月,杨老太太的其他家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判决。多名家人反映,杨老太太在2004年左右就年事已高,精神状况不好,意识不是很清楚,跟“老年痴呆”差不多,其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应属无效。“我们对老人也尽了赡养义务,后事也是大家一起操办的,理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杨老太太的另一个孙子说道。

法院认为,认定本案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先要确认杨红英在20052月立代书遗嘱时,是否患有老年痴呆症,而这应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加以证实。如果杨老太太在2004年起就患有老年痴呆症,一直到200911月去世,其间长达五六年的时间,而却从未有晚辈陪她到医院做精神方面的诊断、治疗,这与常理不符。

综合上述分析意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遗嘱的特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嘱咐,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它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订立遗嘱。

3)订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如是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遇到危急情况万不得已时,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人生前对所立遗嘱可以变更、撤销。

 

 

判断遗嘱能力须经法定程序

 

订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可订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能力”的人才有订立遗嘱的资格。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自然人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因此,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

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必须通过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各国民法均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规定自然人是否为精神病人以及他的意思能力到底如何,必须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认定。同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确定,即便是有长期精神病史的人,未经法定程序宣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行为能力。反之,被宣告为精神病的人,精神病痊愈后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宣告为正常的自然人,否则其行为能力也得不到法律认可。

 

小贴士:

有些老人为使子女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选择在自己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将房产赠与子女。老人将房产给了子女之后无家可归的案例时有发生,在此,笔者提醒老年朋友,赠与一定要慎重,订立遗嘱后毕竟在有生之年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改,而赠与之后再撤销却是有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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