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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健康》

开博时间:2016-07-01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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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婚姻,特别的责任

2012-03-23 15:43:01

【故事】

小李是某工厂的修理工,来省城很多年了,为人老实、厚道,而且单身。同车间的工友看着小伙子不错,就张罗着给他找对象。

有人提到了一位王姓姑娘,说两人年龄相当,女方家也没有太多要求。经过撮合,姑娘、小伙儿见面了。姑娘很少说话,显得很文静,小李认为是姑娘矜持。认识了一个多月,小李到姑娘家见家长。姑娘的父母希望早些把婚事办了,小李也希望在省城能有个安身之所,于是,两个人很快就登记结婚了。

姑娘的家人说:“你刚参加工作,手头的钱不多,婚礼就免了。”小李很感激岳父岳母的体谅。

两个人住在一起,小李发现姑娘不仅不爱说话,也不爱做家务,有时一个人发呆。他以为姑娘不习惯婚姻生活,就想自己多照顾她一些,家里家外一个人忙。渐渐的,小李发现不对劲,姑娘就像暖不化的冰,怎么对她好都没反应,而且她不跟小李说话,却经常自言自语,小李也听不懂。小李问了岳父岳母几次,可都被搪塞过去。

忽然有一天,姑娘睡觉不愿意脱衣服,一连几天也不换衣服、不洗澡,追问原因,姑娘说家里有摄像头,有人在监视她。小李感到势头不对,叫上岳父岳母一起带姑娘看病。到医院才知道,她患精神分裂症好几年了。

拿到医生的诊断结果,小李很生气,他坚决要求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精神病大多在青壮年期发病,不少家属都为病人的婚姻发愁。许多人为子女的终身大事考虑,或从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生活照料角度考虑,将患病的子女通过婚配托付给他人照料。这是人之常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精神病人有结婚的自由与权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也有情感的需求,有性的需求,有婚姻的需求。

面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裁定呢?

 

 

【法律依据】

针对精神病人的婚姻能力,我国法律作出过以下规定。

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取消了这种提法,并改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规定:“一、不许结婚者: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二、暂缓结婚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发病期间不宜结婚】

虽然《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处于婚育年龄的精神病人不能婚嫁,但是在发病期结婚显然是不恰当的。

首先,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可能存在幻觉、妄想及言语行为异常,不具备料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能力,更不能很好地教育子女和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不论在夫妻关系或家庭中,均很难进入角色。另一方面,过多的社交活动,如购置新婚物品、布置新房、婚礼应酬等,过度操劳及经济上的紧张,对疾病的康复不利。

另外,虽然发病期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的病人也不宜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婚后容易出现病情的波动。民间流传“冲喜”的做法,认为结婚是件好事,能治好精神病,而且不需要再服药了,这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所以,想用喜事冲一冲来治疗精神病,或担心儿女患了精神病影响终身大事,匆忙给他们物色对象、草率结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当然,除了《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外,“不宜结婚”不等于“不能结婚”,所以,病人和家属要权衡考虑,慎重对待。同时,早婚的害处也不能被忽视。从精神医学的角度看,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多发于青年人,因此,如果年龄比较小且已患上精神病,更不应过早结婚。

 

 

【婚前切勿隐瞒病情】

在婚前有意隐瞒精神病史(不论精神症状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将所有责任推给对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有一些精神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在结婚前向对方隐瞒了患病的事实,婚后病人怕对方知道,不敢当着爱人的面服药,故而减药或者停药,最终导致疾病复发的事件有很多,很容易对身边的人造成难以挽回、无法弥补的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此可见,面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完全可以判定他与妻子离婚。

 

 

【选择后,承担特别的责任】

作为家属或监护人,应该在婚前将病史及治疗情况坦诚相告,让对方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考虑时间,使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后,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这样对两个人结婚后的生活、工作及病人的稳定大有好处。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所以说,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家属一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不要急于求成,也不要避讳。

作为恋爱双方,如果彼此的感情很深,难以分开,你的伴侣又恰巧是一位精神病人的话,要选择对方作为配偶,你最好对该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或症状能够辨识,并能够承担起照料对方的义务—除了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督促配偶定期到专科门诊复查,督促配偶服药,一旦发现患者的言行异常、情绪不稳定、失眠等,尽快送其就诊—它很重要,因为有许多本已恢复健康的精神病人婚后由于种种原因突然停药或不遵医嘱服药,导致病情波动或复发,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的事例。这提醒人们,爱情是美好的,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如果你接受了一个精神病人做配偶,就要肩负更多的责任。

 

 

婚姻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精神病人的婚姻一律采取阻止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而且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精神病人的婚姻存在很多障碍,面对正常的恋爱、婚姻及家庭的组建,双方都需要承担起一份特别的责任。

 

【故事】

小李是某工厂的修理工,来省城很多年了,为人老实、厚道,而且单身。同车间的工友看着小伙子不错,就张罗着给他找对象。

有人提到了一位王姓姑娘,说两人年龄相当,女方家也没有太多要求。经过撮合,姑娘、小伙儿见面了。姑娘很少说话,显得很文静,小李认为是姑娘矜持。认识了一个多月,小李到姑娘家见家长。姑娘的父母希望早些把婚事办了,小李也希望在省城能有个安身之所,于是,两个人很快就登记结婚了。

姑娘的家人说:“你刚参加工作,手头的钱不多,婚礼就免了。”小李很感激岳父岳母的体谅。

两个人住在一起,小李发现姑娘不仅不爱说话,也不爱做家务,有时一个人发呆。他以为姑娘不习惯婚姻生活,就想自己多照顾她一些,家里家外一个人忙。渐渐的,小李发现不对劲,姑娘就像暖不化的冰,怎么对她好都没反应,而且她不跟小李说话,却经常自言自语,小李也听不懂。小李问了岳父岳母几次,可都被搪塞过去。

忽然有一天,姑娘睡觉不愿意脱衣服,一连几天也不换衣服、不洗澡,追问原因,姑娘说家里有摄像头,有人在监视她。小李感到势头不对,叫上岳父岳母一起带姑娘看病。到医院才知道,她患精神分裂症好几年了。

拿到医生的诊断结果,小李很生气,他坚决要求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精神病大多在青壮年期发病,不少家属都为病人的婚姻发愁。许多人为子女的终身大事考虑,或从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生活照料角度考虑,将患病的子女通过婚配托付给他人照料。这是人之常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精神病人有结婚的自由与权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也有情感的需求,有性的需求,有婚姻的需求。

面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裁定呢?

 

 

【法律依据】

针对精神病人的婚姻能力,我国法律作出过以下规定。

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取消了这种提法,并改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规定:“一、不许结婚者: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二、暂缓结婚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发病期间不宜结婚】

虽然《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处于婚育年龄的精神病人不能婚嫁,但是在发病期结婚显然是不恰当的。

首先,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可能存在幻觉、妄想及言语行为异常,不具备料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能力,更不能很好地教育子女和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不论在夫妻关系或家庭中,均很难进入角色。另一方面,过多的社交活动,如购置新婚物品、布置新房、婚礼应酬等,过度操劳及经济上的紧张,对疾病的康复不利。

另外,虽然发病期已过,但精神症状尚未彻底缓解的病人也不宜结婚。因为此时病人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婚后容易出现病情的波动。民间流传“冲喜”的做法,认为结婚是件好事,能治好精神病,而且不需要再服药了,这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所以,想用喜事冲一冲来治疗精神病,或担心儿女患了精神病影响终身大事,匆忙给他们物色对象、草率结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当然,除了《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外,“不宜结婚”不等于“不能结婚”,所以,病人和家属要权衡考虑,慎重对待。同时,早婚的害处也不能被忽视。从精神医学的角度看,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多发于青年人,因此,如果年龄比较小且已患上精神病,更不应过早结婚。

 

 

【婚前切勿隐瞒病情】

在婚前有意隐瞒精神病史(不论精神症状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将所有责任推给对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有一些精神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在结婚前向对方隐瞒了患病的事实,婚后病人怕对方知道,不敢当着爱人的面服药,故而减药或者停药,最终导致疾病复发的事件有很多,很容易对身边的人造成难以挽回、无法弥补的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此可见,面对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完全可以判定他与妻子离婚。

 

 

【选择后,承担特别的责任】

作为家属或监护人,应该在婚前将病史及治疗情况坦诚相告,让对方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考虑时间,使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后,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这样对两个人结婚后的生活、工作及病人的稳定大有好处。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所以说,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家属一定要慎重、合理地给予解决,不要急于求成,也不要避讳。

作为恋爱双方,如果彼此的感情很深,难以分开,你的伴侣又恰巧是一位精神病人的话,要选择对方作为配偶,你最好对该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或症状能够辨识,并能够承担起照料对方的义务—除了生活上的照顾,还包括督促配偶定期到专科门诊复查,督促配偶服药,一旦发现患者的言行异常、情绪不稳定、失眠等,尽快送其就诊—它很重要,因为有许多本已恢复健康的精神病人婚后由于种种原因突然停药或不遵医嘱服药,导致病情波动或复发,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的事例。这提醒人们,爱情是美好的,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如果你接受了一个精神病人做配偶,就要肩负更多的责任。

 

 

婚姻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精神病人的婚姻一律采取阻止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而且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精神病人的婚姻存在很多障碍,面对正常的恋爱、婚姻及家庭的组建,双方都需要承担起一份特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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