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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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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必须为酒后灾祸买单?

2013-09-16 21:38:12

谁必须为酒后灾祸买单?

 

/纪术茂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酒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件再熟悉不过的东西了,但不恰当的饮酒方式不仅无法带来欢乐,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招致意外事件发生。

国内有调查表明,由于醉酒而引发的犯罪案件占全部犯罪的35.8%,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占79.8%,而且近年来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醉酒前无思想准备,由于醉酒才临时起意产生突发性犯罪的占55%,此类犯罪手段残忍,常常缺乏理性,为社会规范所约束着的原始本能迅速膨胀,直接后果是不仅伤害无辜群众,有时连自己的亲人也难以幸免。

 

三类不同的醉酒

酒中的主要成份为酒精(乙醇),它属于亲神经物质,少量饮用有振奋精神的作用,大量饮用则有麻醉的作用。

一般人在一次性大量饮酒后会进入急性中毒状态,基本症状为轻躁狂样,说话滔滔不绝,自吹自擂,若继续饮酒,兴奋性随酒量缓慢减弱,变得反应迟钝,昏昏欲睡,数小时或睡眠后方可恢复正常。尽管醉酒后存在轻躁狂样表现,脾气火爆,但是一般能听从敬畏之人或警察的劝告。这种情况属于普通性醉酒。

一些人在饮酒量超过平日的量之后,可能出现严重的意识障碍,情绪异常激动,动作不稳、口齿不清,行为狂暴但动机不明,事后部分或者完全遗忘等,这种情况属于复杂性醉酒。

还有一小部分人,由于体质异常或存在某种疾病,稍一沾酒很快就出现严重的精神症状,甚至产生攻击或破坏行为,事后完全或者大部分遗忘。这种情况属于病理性醉酒。

饮酒是一种几乎遍及世界的文化现象,但因醉酒而涉及犯罪的,法律认为饮酒者对醉酒的发生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其中,普通醉酒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复杂醉酒者如果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兴奋躁动、狂暴冲动以及某些精神病性症状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若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则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者在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若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根据情节(是否主动、自愿饮酒)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酒后的色魔

一天深夜11点,李某与两个朋友聚餐饮酒刚刚结束。回家途中他忽然想起堂兄不在家,于是翻墙入室对堂兄的23岁妻子曹某进行猥亵,遭到曹某的激烈反抗。李某用铁锨猛击嫂子的头部,致曹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审讯时,李某提出自己酒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于是检察院申请对李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调查发现,被鉴定人李某幼年生长发育正常,6岁上学,升至四年级退学随父亲学木匠,会干各种农活,平时性格内向,为人诚实,人际关系融洽。李某的父母均为农民,身体健康,两个兄长均已分家另居,三个姐姐均已出嫁,家族成员中无精神病史。

法医要求李某详细说说那天的经过。李某说:“我喝了酒,也醉了,所以对有些情况记忆得不太清楚。从饭馆出来,我单独一人回家,走路也不稳了。途中猛然想起我家的树被叔叔家砍完了,之后就起了一个念头,去堂兄家把他妻子(死者)吓唬吓唬。堂兄外出搞副业,家中只有堂嫂和一个小孩。翻过大门的庄廊墙,然后推开房门躺到堂嫂睡的炕上,扒开她的衣服,她醒来用手把我推到一旁,开灯认出了我,我害怕了,赶紧跑到外面。走到门口发现一根木棒,就拣起来回屋打了她一下。她跳出窗子,嘴里喊叫‘快来人!’我也就跟上跳出窗子。她拿一把铁锨朝我打来,我夺下铁锨,朝她打了一下。她拼命朝门外跑,我追上去朝她的头打了几下,然后把铁锨扔在她身边,回家睡觉了。第二天被公安局抓来。”

法医质问道:“既是嫖风,为什么要打人?”

李某回答:“我起初确实是想嫖风的,但去了以后不但没成,反被堂嫂认出来了,并喊我的名字,我害怕她出去把人叫来抓住我,我想打她几下然后跑掉。”

精神检查发现,李某的意识清楚,仪容整洁,与人接触良好,对答切题,合作,定向力、领悟力均正常,能正确陈述案件经历,没有发现病理性错觉、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稍差,自知力存在。

由于父亲和兄长有饮酒的习惯,又经常随父外出干活,因此李某上学时就开始饮酒,现在酒量为每次六两,过量饮酒即醉。醉酒后在家里打人,饮酒时间不定,遇到机会即饮,平时不饮酒时感到头脑迟钝、心急,饮酒后感到舒适,曾有晕倒史,但别人没有见过。

李某能够正确陈述案发当天的饮酒经过。出事当天他一直在干活,晚上八点开始与两个朋友饮酒二斤半,自己饮酒大约八两,中途还外出买酒一次,均为60度的白酒。饮酒结束时,李某感到头晕、头痛、耳朵里响。

综合来看,被鉴定人李某的情况符合“普通醉酒”,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楚,行为自如。普通醉酒时,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稍有减弱,某些本能欲望可相应显露,但并不因此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李某诉说自己有过晕倒史、酒后打人史等,但无旁证,也不能以此诊断有何种疾病,即便属实也与其案发当日的行为无关。故评定结论为完全责任能力。

 

蹊跷的劫车案

一个寒冷的冬日下午,王某突然闯入一辆刚刚起步的大卡车驾驶室内,神秘地对司机说:“我是公安局的,要执行特殊任务,赶快把我送到五路口!”同时,他顺手捡起车内的一个榔头粗暴地在驾驶室乱敲,并且威胁司机:“开快点!你不开我就敲死你!

车刚一上路就遇到了红灯信号。王某命令说:“闯过去!交警敢挡的话,我就下去揍他!”见司机不敢妄动,王某将他拽到旁边,自己开车冲了过去。卡车在繁忙的大街上摇摇晃晃地行进,直到与另一辆正在行驶的货车尾部猛烈相撞。交警赶到现场时,王某与交警对峙,吵闹不休,随即被拘留审查。

因其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清,公安局委托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调查资料证实,被鉴定人王某幼年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学习成绩良好。12岁上体育课时被铅球击中头部致颅骨骨折,昏迷约30分钟。一个多月后返校继续学业,但是经常感头痛、头昏,注意力不能集中。高中毕业,王某进入某厂当工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乐于助人,但性情急躁,易激动。他平时无烟酒嗜好,无不良行为记录,原先会驾驶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但却从来没有开过汽车。家族成员中,其父及王某的同胞6人均对酒敏感,全家人几乎滴酒不沾,外甥女及一侄女智力低下。

审问时,王某的态度粗暴,一直说:“我开汽车了,也可以说是抢汽车,想抢个汽车去看孩子!到站后把车一扔就完了。”即便不询问,也喋喋不休,语言重复,还一本正经地说被撞坏的车号是2404824,但车管部门并无此登记编号。当日下午,王某又说自己有重大犯罪行为,主要事实是:“和本厂刘某做生意,诈骗了不少人,还贩卖过毒品……”经反复查证,王某所述自己与刘某(确有其人)的犯罪行为纯系胡乱编造。几天后,看到自己身在监所,王某十分吃惊,完全记不起自己抢劫汽车肇事等活动。

单位同事反映,10年前的一天,王某饮入白酒约一小杯后,突然骑自行车无目的地闯入一军事禁区东张西望,被人发现时跌跌撞撞,满身污秽,表情极度恐惧,说有人跟踪他,随后深睡10多个小时才清醒,事后对此经历完全不能回忆。案发当日上午,王某受邀去朋友家参加婚礼,在数人的强劝和拉扯下饮52度白酒一杯约30毫升,不一会儿即兴奋不安,在众目睽睽之下,不顾婚礼喜庆的场合破口大骂,在场人无不唏嘘侧目。被多人强行拉走后骑自行车外出,把自行车扔在路边,闯入正在起步的大货车驾驶室肇事。一位工友说:“他平时没有饮酒的习惯,如果饮一小杯即感到头昏不适,故平时绝不饮酒。”

鉴定在案发一个月后进行。被鉴定人神志清楚,着装整洁,年貌相符,个人卫生良好,对人物和身份、时间、方位和地点定向准确,领悟力正常,交谈合作,无回避对视和做作等表现。王某对于案发当日参加婚礼宴请尚能够回忆,但是对被数人强劝拉扯下饮白酒少许,以及酒后事故等行为不能回忆。其态度诚恳,愿意回答任何问题,但是“记不得如何走出单位,如何把自行车抛在路边,以及劫持车辆和交通肇事的过程”。

被鉴定人的家族中,母系亲属有2人患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其父及自己的同胞6人均对酒类饮料敏感,平时滴酒不沾。这意味着其家族中存在对酒精的敏感因素。王某12岁时头部被铅球击中后昏迷,伤后常感头痛、头昏,注意力不能集中。可见,王某既往有酒精不耐征,有过少量饮酒出现意识障碍和情绪行为严重紊乱的历史,加上头部外伤史,这些是致其发病的重要因素。其案发时的表现符合“病理性醉酒”的临床特点,被鉴定人作案行为是在意识障碍状态中,受精神病理活动的影响,致使其对现实环境及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能力。

这起由于病理性醉酒导致的案例,与其他醉酒情况有所不同。其一,被鉴定人的上述表现在少量饮酒后即刻出现,其饮酒量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并不会引起醉酒;其二,醉酒后出现的一系列粗暴行为,并非其清醒时的典型行为,与其一贯表现完全不符;其三,被鉴定人对抢劫和交通肇事行为完全不能回忆;其四,被鉴定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现实动机和目的。10年前他曾经出现过病理性醉酒,应该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但这次是在他人强拉硬劝的情况下饮入少量白酒,因此参照评定原则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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