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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破冰——我们为何要对“毒品”零容忍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不久前过去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也称国际反毒品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部长级禁毒国际会议,共有138个国家3000多名代表参加,与会代表一致同意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2019年6月26日,是第32个世界禁毒日,今年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我国是少有的对毒品管制非常强硬的国家,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六章第七节中。这其中,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数量或其他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加重情节。还有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应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制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第349条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等。

  从上可知,在我国,几乎是涉毒即罪,这在整部刑法典的规定中是极其少见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态度上对毒品的零容忍。这与某些国家对毒品的轻度管控是很不一样的。为什么我国会坚持如此强硬的态度?或许应该从毒品说起。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成瘾类的药物管控力度不同,例如,在美国的某些州,大麻是不被列入管控范围的(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如今也在渐渐加强管控)。由于毒品的使用能暂时性地使身体和精神出于愉悦和放松的状态,并且长期使用会产生很强的依赖性,一旦沾染就很难戒断,而这些药物在长期的使用中又会对身体造成损害,最终导致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崩溃。但毒品的危害远不止于此:毒品的价格昂贵,一旦成瘾,普通人的经济水平基本上是负担不了的,此时一般会有两个选择,要么诉诸家庭,由于吸食毒品后人的精神状态也会变得焦躁易怒,很容易就会造成家庭困境,乃至家破人亡;要么加入毒品流通的过程中,以贩养吸,更加助长歪风邪气。毒品流通的过程是一条巨大的利益链条,这也导致禁毒的重重困难,人在极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疯狂的精神状态下,往往会忘记基本的人性,这是最可悲。

  今年上半年,有一部与禁毒有关的电视剧横空出世,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也为人们揭开了缉毒警察生活的苦涩。《破冰行动》取材于2013年广东开展“雷霆扫毒”系列行动中的陆丰扫毒、歼灭“亚洲制毒第一村——博社村”这一真实案件,剧中的很多人物和场景在现实中均有相对应的原型,为了还原缉毒时的真实场景,还曾经协调调动了1400余名真实警察进行拍摄,认真的制作态度最终还原了案件的大部分事实和缉毒警察们无畏的精神,赢得了收视和口碑的双丰收。

  这一案件是2013年扫毒行动中一个标志性的案件,18个制毒团伙,77个制毒工厂,现场直接缴获的冰毒接近3吨……整个村子,几乎就是一个毒品村。巨大的经济利益是这样一个毒品村存在的直接理由,制毒贩毒带来的巨大利润让很多一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多钱的人忘记了伦理道德。据当地的民警回忆,博社村内建筑格局凌乱、间隔狭窄,各家各户连门牌号都没有,外人进来根本就摸不着北。而且村民的警觉性强,陌生人和外地车进村都会被摩托仔跟踪,一旦被发现就是前功尽弃,甚至摸情况的同志都会有危险。2013年,广东禁毒部门秘密抽调极少数精干警力,乔装打扮成“拾荒者”等,悄悄潜入村内打探制毒窝点。而在侦查时,遭遇制毒分子堵截和追赶,制毒分子甚至放话:不管是不是公安,就当成公安或者贼打死。目无王法,猖狂至极。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省公安厅协调出动4000名警力,对博社村内外69个重点目标集中收网,抓获182名涉毒分子,缴获2925公斤冰毒、23吨制毒原料、9支枪支和62发子弹。

  缉毒警察相对于其他警种来说更加的危险,因为他们面对的往往是精神状态已经疯狂或者身陷巨大利益的涉毒者。根据微博@平安中国的数据,在我国,缉毒警察的平均寿命只有41岁,比全国人均寿命低32.5岁。仅2016年,我国共有362名缉毒警察牺牲在岗位上,几乎每天都会牺牲一名。而缉毒警察的牺牲率,是其他警种的4.9倍,受伤率更是高出10倍。

  为什么要对毒品零容忍?因为毒品的巨大危害,因为毒品利益链条对社会秩序的恶劣影响,更因为在禁毒的过程中,无数条鲜活的生命。我们也许等不到吸毒者的幡然悔悟,等不到贩毒者、制毒者的弃暗投明,等不到那些为了眼前利益做下疯狂事情的涉毒者的道歉,但所有置身于毒品之外的人应该记住曾经流过的血、曾经发生过的暴行,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对毒品“零容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朱铝

本文来自:中国数字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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