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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某个核桃不补脑——虚假宣传的界限在哪里?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2019年4月,浙江台州的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某个核桃”饮品并不符合其包装上标注的“智汇养生”、“益智状元”字样,认为其没有“补脑”、“益脑”的功效,因此,他把超市方和生产商养元智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生产商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2019年6月份,张先生的案子在区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于7月份正式立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常用脑,多喝某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而张先生提供的资料生成核桃不具有补脑功效,只是学界的一部分观点,不能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明显依据不足。最后,区法院公开宣判,以依据不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这件案子理所当然地引发了大众的讨论,并在新闻发布的当天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榜单。“某个核桃”品牌无疑是国内比较有名的品牌,我们在平时购买时,或多或少也受到了该广告语的影响,虽然没有默认该饮品补脑,但也是认为它对人体有益的。然而事实上,“某个核桃”只是植物蛋白饮料,而非保健品,一部分人认为张先生的做法没有问题,工商局审批通过的广告语不代表其没有暗示性和诱导性;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普通人能够分辨出“某个核桃”的广告语不代表其真的有补脑的功效,张先生太小题大做了。

  事实上,张先生并非第一个状告“某个核桃”虚假宣传的人,自2015年起,各地几乎每年都会有普通的民众起诉“某个核桃”涉嫌虚假宣传,而法院的判决也保持了一致,认定生产商的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从这些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法院认为“某个核桃“不涉及虚假宣传的理由在于:第一,“经常用脑,多喝某个核桃”这句广告用语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其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对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涉案的“某个核桃”,系河北养元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它反映了该产品的基本属性即“植物蛋白类饮料”,不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说法;第三,许多当事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载明:核桃仁补肾、温肺、润肠,并无补脑、健脑功能,而法院则认为从其提供的文本资料是无法得出这一结论的,所以此一论也缺乏根据。

  那么在这些案件中反复提到的广告法,究竟对当下的广告有那些拘束呢?

  生产商为了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时常会在广告上做手脚,通过一些煽动性、暗示性的话语给消费者以心理暗示。因此,国家选择通过法律规制广告的形式和内容,这其中,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招商等的广告,由于消费者被欺诈后容易产生严重后果,广告法通过详细的规定限定了其可以作为广告的功能或效果,同时,还规定了兜底的第二十八条,作为所有广告的警钟。而根据《广告法实施细则》,各类广告的宣传用语根据其种类的不同,可能要通过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投入传播,这也就是生产商在诉讼时提出的,其广告用语已经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我国实行权力分立的管理方法,即使法院认为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审批的权力在于行政部门,法院其实是不能直接否定其效力的。

  但是市场上的广告并不见得就完全合法合规,很多广告用语都曾被群众质疑虚假宣传。同样作为国民品牌的“某老吉”的广告语:怕上火,喝某老吉,言下之意就是某老吉具有防止上火的功效,但是与“某个核桃”相似的是,“某老吉”并没有明确说出自己具有清火的功效,在包装上也注明了其是一款草本植物饮料,而非保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很多食品和饮料却一面宣扬自己的产品对人体的药用功效,一面通过非保健食品来规避这一规定。

  事实上,2018年对广告法的修订中,国家已经针对市场上的广告乱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广告法第九条中增加了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的描述,给擅长吹嘘的生产商们上了第一道枷锁;第十九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给一心想从长辈身上谋财的商家们上了第二道枷锁(事实上仍然有许多地方的二级台会播放这一类的广告,这与地方二级台的招商有一定的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管不过来,但是这类广告的确是违法的);第三,烟草广告的全面禁止,新广告法全面禁止了烟草广告的投放,以期减少对青少年的影响,这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倡导和引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对于市场上各型各色的广告,我们也许缺乏去跟它硬碰硬的时间和精力,但我们可以擦亮自己的眼睛,尝试着去鉴别广告中的信息:1.找准性质认定,以前文为例,“某个核桃”是植物蛋白饮料,“某老吉”是草本植物饮料,在对任何一类产品的广告心动时,都要认准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产品,不是药品就不要相信其药用功效的宣传,不是保健食品就不要相信其保健功效的描述;2.对带有“最”、“国家级”、“最高级”等描述的产品避而远之,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广告都是空口说白话,自封等级坚决不可信,法律已经明文禁止,必要时善用举报;3.理智消费,勿跟潮流,口口相传的疗效/功能具有主观性,没有科学依据,事后想追责也无法可依,与其以后追悔,不如当下冷静。

  作者:朱铝

本文来自:中国数字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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