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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黑洞后的重重纠纷——知识产权如何按章行事

来源:中国数字科技馆

  2019年4月10日晚,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地同步发布。历时两年才面世的这张照片,对科学中一些与黑洞有关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除却科学意义,对于芸芸大众而言,这张从前只存在于理论中的照片,还代表着其他更深层次的内容。好像是从一颗芥子中看到了无界须弥,从静止的一刹那间窥见了无尽流逝的时间,从风中飘絮里找到了浩渺无垠的宇宙……凡人庸庸碌碌的一生从此有了永恒的足迹——在此后漫长的时间里,曾经被每一个地球人或惊或喜感叹过的M87,也将永远记住这群见过它的人。对于黑洞的种种奇思妙想,在照片发布后被网友们“付诸实践”。有将黑洞图片复制粘贴再编辑,做成一只可爱的黑猫的; 有将黑洞比作巨大眼瞳,展开遐想的。

  然而轰轰烈烈的改图在隔日被当头泼了一盆凉水,视觉中国影像于4月11日中午发布声明称其通过合作伙伴获得黑洞图片编辑类使用授权,要求其他人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

  这则声明乍一看中规中矩,似乎只是对广大自媒体人的提醒,但是评论却有人给出了不一样的事实:口口声声说没有获得该图片商用权利的视觉中国,私底下却把该碰的不该碰的瓷都碰了,张口就是版权费。但问题在于,当我们去追根溯源——项目牵头人是美国航天局NASA,多个国家的天文台共同参与,各种相关机构提供了技术,图片的权属实在是难以界定。可以轻易得知的是,NASA一直以来就表示资料图片可以为大众使用,而给出图片的EHT(欧洲南方天文台)组织则在官网上表示:图片只有署名即可免费使用。

  所谓的“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授权”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大言不惭的后果就是惨遭全网炮轰。4月11日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夜依法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在多家媒体的深挖下,关于图片的版权、使用再次掀起大众的讨论热潮。视觉中国以“中介”的方式起家,通过成为摄影师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便捷了很多人,也为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后期却走向了维权向营销的极端,甚至自身网站上图片的版权都不明晰,就去向使用者发去侵权的威胁,乃至有了这一次黑洞图片的积怨爆发。那么图片的版权、使用究竟应该何处寻章法呢?

  知识产权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新颖的概念,比较绝大多数法律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但是其影响却毋庸置疑。由于时代的特殊性,除了本国对各自国内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外,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非常之多,而且尤为重要——TRIPs公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国际化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相应的,知识产权法的很多理念较其他法律而言也更具有国际上的共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9类,其中就包括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而在前文中提到的图片,主要是指传播更为广泛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的前提是要求摄影作品反应摄影者自己的认识,这一点在实践中几乎是没有办法鉴别的,所有可以约等于所有出自摄影者之手的摄影作品都是有版权的。著作权属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作者。著作权的内容表现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与作品之间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作品的人身关系利益,涉及著作人身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对作品的财产利益,涉及著作财产权,包括以各种形式复制、传播和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等。(《知识产权法》,冯晓青主编)

  其实这样说来,对于图片的版权使用并不难理解:摄影者拍摄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摄影者本人,其他人如有意使用、转载、复制、传播等等,都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意图用摄影作品用于商业目的的一方,除了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口头答允外,可能还需要拟定书面合同约定许可范围和报酬等。

  依照《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除报刊、期刊社刊登作品外,同著作权人订立含有专有使用权(即常规理解上的买断,只归购买方使用)内容的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既然并不复杂,为何实践中会有那么多版权的纠纷呢?

  这与互联网的发达不无关系,传播的迅速使得去追究侵权变得非常复杂,取证也十分困难。并不是作者没有版权意识,相反的,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发布时一般都会给出明确的授权意向,例如:未经允许禁止转载、禁止二改、禁止商用等等。这些意向与上文提及的著作权相对应,一些侵权的事实就非常明显了。

  那么,什么样的途径能够确保自己使用的图片没有侵犯别人的版权呢?第一,可以选择一些注明了商用授权开放、允许修改的图片素材网站以免费或付费的方式下载使用;第二,当使用的图片上有水印或者其他可用作著作权人记号的标记时,谨慎寻找原始的著作权人,而不要直接使用或修改;第三,明确什么样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非第一手的照片尽量找到出处再使用,等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24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作者:朱铝

本文来自:中国数字科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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